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环保办[1997]165号
颁布时间:1997-05-08
1997年5月8日 沪环保办[1997]165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 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为实施《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二、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工作由市环保局统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并委托市地 方税务局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代征。 1、助力自行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由市环保局委托地方税 务局在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同时代征; 2、汽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由市环保局委托市政工程管理局在征收养路费的同时 代征; 3、各种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理所具 体负责实施。 三、已采取经市环保局认可的排污防治措施的燃油车辆,经监测达到排放标准的, 可以免予缴纳排污费。 免征燃油车辆排污费的各类车辆车牌名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提供给代征 单位。 四、燃油车辆排污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1、助力自行车每辆每年50元; 2、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3、小型汽车每辆每年100元; 4、大型汽车每辆每年150元。 单位和个人当年购置、使用燃油车辆不满半年的,燃油车辆排污费按半年计征; 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征。 五、市环境监理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市燃油车辆排污费收入专户”。市地方税务 局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各代征单位的代征收入全部解入“市燃油车辆排污费收入专 户”,市环境监理所应当在每月的15日,将“市燃油车辆排污费收入专户”的收入 (包括利息收入)全额解缴市财政局“市燃油车辆排污费财政专户”。 六、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后当年发生燃油车辆转让、报废等情形的,已缴纳的费 用不予退还。 七、燃油车辆排污费收入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万年度继 续专项使用。其使用范围为: 1、燃油车辆的污染治理; 2、燃油车辆污染治理技术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3、防治燃油车辆污染产品的开发; 4、燃油车辆污染及其危害的专题调研; 5、车辆排放污染物的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 6、开展燃油车辆污染监测业务及技术培训; 7、有关燃油车辆污染防治的环保宣传教育; 8、在环境整治中的空气污染治理和研究; 9、燃油车辆排污费的征收经费。 八、市环保局、市科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分别编制燃油车辆排污费年度收支预算, 报市财政局核定。市财政局原则上根据50%用于环保科研,50%用于治理污染安 排,核定收支预算,并根据用款进度按季拨付给市环保局和市科委。 市环保局、市科委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规定,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燃油车辆排污 费财务收支情况表,年度终了后报送决算报表。 九、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经费按征收额的5%核拨。其中3%作为征收经费, 2%作为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核拨。 十、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专 用收费收据。专用收据由市环保局负责发放。 十一、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 环保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资办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