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24号
颁布时间:1997-02-17
1997年2月17日 沪财企一[1997]24号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 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对申购无效的投资者其资金在冻结期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的两种处理方法,可 由股份制企业根据实际选择确定一种,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附件: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
(3)
上一篇:
上海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