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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船员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颁布时间:2003-02-14
2003年3月14日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船员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沪交财[2002]314) 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271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本市内河船员考试费等 收费标准。同时我们对你局航务管理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梳理,具体 内容详见附件。 接文后,由执收单位到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 变更手续。 过去你局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专此复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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