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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关于核定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试行)通知
沪价费[2003]7号 沪财预[2003]14号
颁布时间:2003-03-12
2003年3月12日 沪价费[2003]7号 沪财预[2003]14号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 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655号)的精神,现将示范性软件 学院学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按学分收费。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费标准为每 生每学分不超过400元。工程硕士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分不超过1000元。 二、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 80学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40学分。 三、示范性软件学院收取的学费按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 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上停学费标准试行一年。如果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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