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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颁布时间:2003-10-19
2003年10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韩正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鉴于国家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作出了较大调整,并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1984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1986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 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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