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28号
颁布时间:1998-02-01
1998年2月1日 沪财企一[1998]28号 附件:财政部、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0日 财工字[1997]第342号 财政部 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主管 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局),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鼓励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更加有效地 发挥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财政部、全国电子信息 系统推广办公室决定从1997年起修订《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及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国家实行了对电 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给予补贴资金的特殊优惠政策。它是 由中央财政出资,以补贴贷款利息的形式进行政策引导的一种方式。为了切实管理好 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使之有效地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充分发挥息金的宏观导向及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 顾; (二)依据国家现有的经济政策,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推进信息产业 化进程,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 (三)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发展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加强技术改造的积 极性。 第二条 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目标和技术改造任务,息金专项补贴给列入全国 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全电办”)“倍增”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贷 款项目: (一)符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向,对发展全国电子信息产业化有重大带动作用 的贷款项目; (二)对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 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路子,有重大推动作用的贷款项目; (三)财政部与全电办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确 定应该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不同,分别申请贷款项目的贴息资格,并附贷款 项目贴息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和详细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报告: (一)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贷款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全电办和财政部; (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贷款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办 和财政厅(局)联合初审后上报全电办和财政部。 第四条 全电办和财政部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和范围联合 审定后,发布具有贴息资格的贷款项目名录。 第五条 具有贴息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贷款项目竣工后,可按申请贴息资格时 的程序向全电办和财政部申请息金,并附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二)、贷 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证书)、贷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 析报告及开户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1.经有关授权单位验收合格; 2.贷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 核; 3.合理工期内竣工。 第六条 全电办和财政部联合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贷款项目下达息金。 贴息的标准原则上按贷款项目两年内实际支付利息的一半给予补贴,息金一次补贴到 贷款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息金由其主管部门转拨;地方企事业单位的息金 由地方财政部门转拨。 第八条 企业收到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电子办要对具有贴息资格的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 参与监督管理,确保息金落实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和全电办报告具有贴息资 格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息金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 留息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电子办和中央各 部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 政部和全电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全电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格申请表(附表一)(略) 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二)(略) (3)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外经贸委关于向境外投资项目贷款实施贴息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快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进度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