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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外经贸委关于向境外投资项目贷款实施贴息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143号
颁布时间:1998-06-24
1998年6月24日 沪财企一[1998]143号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关于本市进一步扩大企业对外投资,加 快拓展国外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9号]文件中有关向非洲国 家投资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规定,现将项目贴息的有关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 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并重点支持的向非洲国家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 项目)。 二、贴息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业。 三、审核机构 贴息审核工作由上海市海外投资工作小组贴息评审组负责。评审组成员单位为市 外经贸委、市计委、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四、申请条件 申请向非洲国家投资重点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具备项目的最终批复,并经上海市海外投资工作小组贴息评审组(以下 简称贴息评审组)批准的项目。 2.银行贷款已到位。 3.项目已启动,且支付到期利息。 五、贴息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申请向非洲国家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须根据向非洲国家投资项目的立 项申请批准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汇出资金、设备投资证明或国内外融资证明, 填写《向非洲国家投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属企业报控 股集团公司;区、县属企业报区、县政府)。 2.各主管单位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报材料必须认真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并报贴息评审组。 3.贴息评审组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向非洲国家投资重点项目的实际贷 款额,一次确定贴息期、贴息率和贴息金额。 六、贴息原则 贴息资金的运作原则是“定额贴息、验收贴足,误时取消”,以促进项目按时按 质竣工,及时投产达产,取得效益。 七、贴息资金的来源 经批准向非洲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来源,按照“二级政府、二级管 理”的原则,由市、区、县财政和有关部门多渠道筹集。 1.涉及市属企业的由市级财政承担。 2.涉及区、县属企业的,则由区、县政府和区、县财政决定。市财政适当资助 区、县属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额为到位贷款额的一个百分点利息,具体与区、县政府 的贴息配套下达。 八、贴息期限及贴息标准 贴息期限根据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贴息率按国家规定的银行一年期贷 款基准利率(实际负担的利率如低于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负担的利率)的50%以内 予以酌情贴息。贴息额的计算公式为: 贴息额=经批准项目的实际到位贷款额×投资当日国家规定的外汇中间价×贴息 率×贴息期限 九、兑现手续 经批准向非洲国家投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按《向非洲国家投资重点项目 贴息审批表》批准的贴息额,凭企业到位资金证明和支付银行利息的复印件,到市、 区、县有关部门和财政局办理贴息手续,贴息额每半年结算一次。 十、审核评价 享受贴息的企业,应按照上海海外投资工作小组和财政局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 项目进展情况。如投资项目因非不可抗力延期或终止,上海海外投资工作小组贴息评 审组有权终止贴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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