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印发《199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8]120号
颁布时间:1998-09-22
1998年9月22日 沪财会[1998]120号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财会考办字[1998] 13号《关于199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的精神和安 排,199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1999年5月22日、23日 举行。现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99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人事局沪财会[1998]8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事 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国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会考办字[1998]13号《关于1999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和财会考办字[1998]18号 《关于解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1999年全 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办法规定如下: 一、考试级别 1.初级资格考试(原会计员考试和助理会计师考试)。 2.中级资格考试(原会计师考试)。 通过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事部职称司《关于获得初级专 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人职司函(1995)71号]的规定,聘任 相应会计员或助理会计师职务。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 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以上所列的基本 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注:中专及其以下学历的会计人员不能报考中级资格考试。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以上所列的基本 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5.国家机关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从事 会计工作满4年。 6.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7.博士研究生毕业。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职务的在岗会计人员,符合以上所 列的基本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五)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会计人员,不论是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只要继续在会 计岗位上工作(包括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被返聘的会计人员),经聘用单位证明,可按 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档次的资格考试。 (六)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1998年底前通 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1998 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和安排 (一)关于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 础。 2.中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统一年度考试中三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年5月份举行。1999年考试日期定为5月2 2日、23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档次及考试科目 1999年5月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22日9:00-11:30 成本会计 财务管理 22日14:00-16:30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 23日9:00-12:00 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会计实务 四、报名时间和办法 (一)报名时间:1998年10月12日至10月21日(包括星期六、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二)报名地点:全市按区、县、地区(梅山)分别设立二十一个报名点。 (三)报名办法: 1.采取属地原则。中央在沪单位,外省市在沪单位、市局单位和区、县属单位 的会计人员,均按单位所在区县报名应试。 2.上海市作为实行光电阅读器试点城市之一,报考人员须在填写《考试报名表》 的同时,还需用2B铅笔填涂报名卡。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 位公章。考生所在单位集体汇总后,应按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每位报考人员 的报名表、报名卡、身份证、会计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近期 免冠一寸同底版照片三张(报名表、准考证、准考证存根各一张),凭单位介绍信到 指定地点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名时应带的证件,均要原件,并附复印件。原件交验 后退还,复印件则作为报名表附件留存。 五、收费 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按规定每人应缴报名费10元,考 务费75元,该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六、考试用书 (一)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订1999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的通知》[财会考办字(1998)17号文],199 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两个级别,共六个科目的考试大纲已经人事部审定, 全国会计考办组织专家教授根据大纲编写考试指定用书,分别是:《初级会计实务》、 《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为了帮助考生了解、掌握考试大纲、考试指定用书的内容,规范考试用书 市场,正确引导考生学习,全国会计考办组织专家、教授编写了《初级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学习指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习指南》两本考试参考用书, 作为考试用书的组成部分。鉴于1999年度考试科目的调整及有关法规、制度的变 化,全国会计考办编辑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另外,还编 写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汇编(1998年)》。 (三)为了让考生尽快拿到考试用书复习迎考,考生应在报名点订购考试用书, 以免延误发行。各报名点在组织报名订书时,不准向考生搭售其他渠道的所谓习题集 或模拟试题等书籍。 (四)为了保证印刷发行工作及时进行,各报名点在组织报名时一并征订考试用 书和预收书款,各报名点请务必于10月25日前,将征订考试用书数量上报市财政 局会计处(用书数量应与报名人数基本相同,如超过时向上报,将作为第二次征订, 供书时间不能保证)。 各报名点于11月10日前将征订考试用书书款集中缴市财政局会计处。 七、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市任职资 格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3)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规范套打帐册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9年本市会计证专业知识统一考试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