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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停止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中的《电话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沪价房[1998]第175号 沪财综[1998)32号
颁布时间:1998-06-24
1998年6月24日 沪价房[1998]第175号 沪财综[1998)32号 根据沪府发(1998)19号《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 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沪财综1998第25号、沪价行1998第095号)的有关规定,停止征收住 宅建设配套费中的“电话设施建设费”(即“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1.从1998年7月1日起,本市市区新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住宅建设配套 费征收标准由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70元调整为363.75元。邮电通讯设施所 需的建设资金,应从电话初装费中列支,住宅建设配套费中不再安排邮电通讯建设资 金。 2.街坊内住宅电话通讯工程收费标准按沪价经(1998)第132号文执行。 3.郊县(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应按上述原则作相应调整,并向市物价 局备案。 接文后,请具体执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部门或单位,到市或县(区)物价局(委)、 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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