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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8]第020号 沪财综[1998]15号
颁布时间:1998-01-12
1998年1月12日 沪价行[1998]第020号 沪财综[1998]15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 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办所属陆上运输管理处、航务管理处收取的管理费、船 舶检验费等4项收费应降低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 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 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二、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 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三、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按运费收入的8%,降低为6%。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 印证》的变更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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