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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办、审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沪国资产[1998]23号
颁布时间:1998-02-04
1998年2月4日 沪国资产[1998]23号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务实保值 增值基数,规范企业资产运作和财务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 办公室联合制发的《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的审 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 产(1997)20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 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各级工商登记注册的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 业、以及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不实资产的定义 不实资产是指本市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未处理的潜亏和由于宏观政策 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各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 三、不实资产核销的原则 1.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国家资本金。 2.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量较大时,应一次确认,分次核销。 四、不实资产核销审批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申请; 2.企业所属授权经营公司、区县国资办和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进行 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国资办; 3.市国资办受理后转送市审计局,对核销项目进行审计,并提出审核意见; 4.市审计局对核销项目进行审计,也可组织区县审计机关或申请核销的企业委 托本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施,并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 5.市国资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市审计局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6.市国资办将市国资委的批准意见抄送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备案; 7.企业根据国资委的批准意见,按现行财务通则规定,调整财务报表并办理有 关手续。 五、企业申请核销不实资产需报送的材料 1.不实资产清单、形成主客观原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原因; 2.不实资产的有关凭证; 3.不实资产核销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影响的简要情况; 4.企业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和区县国资办对不 实资产的初审意见; 5.市审计局出具或确认的不实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由市国资办确认的评估报 告。 六、有关要求 各授权经营公司、区县国资办和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不实 资产的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分析企业造成不实资产的原因以及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指标考核影响,找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改进的措施,并于次年3月份以前,分 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备案。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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