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9]49号
颁布时间:1999-06-01
1999年6月1日 沪财企二[1999]49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7日 国税发[1999]98号 根据各地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的反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1998]12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9]5号)精神和有关税收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后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 金,在2000年底前,其股金相当于当年银行年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 扣除。 二、对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社员股金,无论是否实 行“保息分红”办法,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 前扣除。 (3)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资办、审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