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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
沪财会[1999]123号
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沪财会[1999]123号 附件:财政部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2日 财债字[1999]20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 建议〉的通知》(中发[1991]12号)的有关精神,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3年 改革与脱困的目标,加快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工作进度,现就有关债权转股权企业的审 计和评估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家经贸委建议名单中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确认实施 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名单。评审中,要防止行政干预,必要时,可委托国内外中介机构 进行论证。 二、债权转股权企业需要审计或评估的,其业务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承办。 承办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 2.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3.注册会计师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40名以上;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5.承办上市公司债转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承办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中介机构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信 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对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债转股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者, 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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