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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34号
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沪劳保养发[1999]34号 经研究决定,对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 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 二、按本通知提高生活费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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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市1999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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