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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市1999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30号
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沪劳保养发[1999]3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 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的规定,现公布本市1999年办理退休 (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199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5元,1999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 员基础养老金为201元。 二、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0.75%计算。1999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 为7.6元。 三、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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