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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在职革命烈士家属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9]21号
颁布时间:1999-10-20
1999年10月20日 沪民优发[1999]21号 根据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 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沪民优发(1996)第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保障革命 烈士在职家属的基本生活,决定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调整定期抚慰金的标准,由 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整。经费开支仍按原渠道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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