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9]19号
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沪民优发[1999]19号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关于提高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 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革命伤残人 员护理费标准;本年度护理费新标准计算基数为1030元;各等级护理费标准计发 及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3)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在职革命烈士家属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