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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取消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沪财综[1999]7号 沪价行[1999]第074号
颁布时间:1999-03-10
1999年3月10日 沪财综[1999]7号 沪价行[1999]第07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新药审批等收费项目归属的通知》[财综字 (1999)5号]中关于“取消原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收取的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取 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沪价涉(1992)第284号]批准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 业合格证”两项收费项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你局接到通知后,即到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办理 《票证购印证朋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归属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财综字[1999]5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药品医疗器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归属的紧急请示》(国药管 办[1998]1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5号)的规定精神, 同意将原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执收的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变更交由你局(包括 你局所属事业单位,下同)收取。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交由你局收取的收费项目 (一)原由卫生部收取的收费项目。 1.新药审批费、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精神药 物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特殊药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制剂许可证工本费、药品检验费,分别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价费字340号) 附件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2.中药品种保护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 通知》([1993]价费字178号)的规定执行。 (二)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收取的收费项目。 1.新药开发评审费、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GMP认 证费、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医疗器械和制药机械检验费,分别按照《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534号)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及 附件的规定执行。 2.药品行政保护费,暂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收费的复 函》([1993]到价费字143号)的规定执行。 3.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按照掴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品 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的规定执行。 4.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次性 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103号)的规定 执行。 5.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水泥、注 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507号)的规定执 行。 取消原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 费、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后,你局要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要建立健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 收费资金缴入中央金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报 送有关收费收支财务报表,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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