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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时间:2001-10-31
2001年10月31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浦东开发、开放,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发展 和功能拓展,现制定"十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办法 (一) 支持科技创新,构筑产业高地。 1、继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通过资助、贷款贴息、投资、融资担保等形式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 2、对新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及中试产品, 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14%;对新认定的其他新产品、中 试产品,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14%。 3、对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 转化项目,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 其余年度可减半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五年 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上述补贴的10%纳入 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4、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 分别补贴4%、5%和14%,其余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可减半补贴。其中在金桥出口加工区、 外高桥保税区、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 入的补贴可延长一年。 5、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工资发放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 场劳动力和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按 实列支。 6、对各类高科技交易市场,其三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5% 和14%。 7、对在浦东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 可比照执行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意见 。 8、对用1997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上海浦东软件园内的企业或经 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超过五年的, 可根据其实际投入资金等情况,就其第二年度内实际投入资金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 14%。 (二)盘活房产存量,加快旧城改造。 9、对经新区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14%;对其中社 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的房地产项目,其实现的营业收入亦可酌情补贴,比例不超 过5%。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1999年12月31 日前竣工、验收的存量商品房,其实现的售房收入可酌情补贴,最高比例不超过5%。 11、对年实现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可酌 情补贴,比例不超过7%。 (三)发展要素市场,促进服务贸易。 12、对投资规模大、功能效应好的生产资料市场,其二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 贴5%。对在上述市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凡年场内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 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2%、5%;凡年场内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 上的,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3%、10%。 13、对在新上海商业城、世纪大道两侧规划区域内注册的新办商业和服务业企业, 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可分别补贴2%、2.5%。其中对世纪大道两侧规划区 域内注册的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其二年内可补贴14%,第三年减半补贴。 14、对新办现代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服务费、咨询费和会 员费等营业收入可补贴5%。 15、对投资规模大、从事航空货物仓储的新办企业,其三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 补贴2.5%。 16、对新办的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社会中介、代理服务企业,其三年内实现的营 业收入可补贴2.5%。 (四)推动旅游产业,展示发展形象。 17、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从事重点旅游项目经营的新办企业,可视其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酌情补贴,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补贴年 限不超过三年,比例分别不超过2%、 2.5%和7%。 18、对在重点旅游景点规划区域内新办的商业及服务业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增 加值、营业收入可分别补贴2%、2.5%。 19、对新办的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旅行社,其二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2.5%。 20、对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的主办单位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 别补贴5%、14%;对参加单位在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中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 可分别补贴2%、7%。 (五)扶持企业改制,壮大农村经济。 21、对经新区政府批准的列入新区扶持重点的企业集团或大型企业,其三年内实 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14%,对按规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国有、集体小企业,可按改 制前一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三年内补贴14%,其余年度减半补贴。 22、对新引进的大企业、大集团地区总部,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14%,第三年可减半补贴。 23、对为浦东的大企业配套的新办生产企业或新增的生产项目,其三年内实现的 增加值可补贴2%。 24、对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内为现代农业服务、配套的新办企业,其二年内实现 的增加值可补贴2%;其二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14%,其余年度减半补贴。 25、对市级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二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2.5%、 7%;对在上述市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和为市场配套的服务业企业, 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其余年度减 半补贴。 (六)其他规定。 26、对连续三年征地劳动力和待业人员占职工总数达25%以上的企业,其三年内 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2%、2.5%和7%;凡连续三年安置征地 劳动力和待业人员达50%以上的企业,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可分别补贴 2.5%和3%,同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14%。 27、对新办企业(除房产企业和国家限制发展项目外)第一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可 补贴14%,第二、三年减半补贴。 二、附则 1、本意见中财政扶持对象除文中明确的以外,均指由浦东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 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特指对象除外)的企业。 2、本意见规定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补贴额的计算,均以企业所实现的 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本意 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措施,在具体实施时,除依据扶持对象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 总额等指标外,还须以科技含量、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经营规模及安置待业人员等 因素作为指标参数,加以综合考核后,报经新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3、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对象,一律先执行 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意见。如出现先 享受了本意见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应按上述扶持程序予 以调整。 4、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扶持对象实施财政专 项补贴的具体起始日期,另行规定。 5、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 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新区财政局可取 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6、本意见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新 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7、本意见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及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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