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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外高桥保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时间:2001-10-31
2001年10月31日 为加快保税区出口加工、保税货物存储、国际商品展示交易等功能开发,进一步 繁荣保税区,促进浦东开发,现制定"十五"期间财政扶持外高桥保税区经济发展的若 干意见: 一、扶持办法 1、对在外高桥保税区保税商品市场内新办的、年进出口贸易额占全年业务收入 总额15%以上的企业,其从事保税商品销售并场内交易、场内开票而实现的增加值可 补贴3%;其二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14%,其余年度补贴5%。 2、对在外高桥保税区保税商品市场内注册的年进出口贸易额占全年业务收入总 额15%以上的企业,其从事保税商品销售并场内交易、场内开票而实现的增加值、利 润总额可分别补贴2%、5%。 3、对外高桥保税区保税商品市场、分市场,其三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5%。 对新办功能市场(汽车、医药等),其三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 贴5%、14%。 4、对主办单位在外高桥保税区内举办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实现的相关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5%、14%;对参加单位在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中实现 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2%、7%。 5、对在外高桥保税区内自建房屋销售、租赁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5%。 6、对在外高桥保税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 5%,其余年度减半补贴 7、对在外高桥保税区内从事加工业务的新办企业,其二年 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14%,其余年度减半补贴。 8、对外高桥保税区内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新办企 业,其一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5%,第二至第三年可减半补贴。 9、浦东新区制定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保税区内企业原则上适用。 二、附则 1、本意见中财政扶持对象除文中明确的以外,均指由浦东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 管,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特指对象除外)的企业。 2、本意见规定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补贴额的计算,均以企业所实现 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本 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措施,在具体实施时,除依据扶持对象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等指标外,还须以科技含量、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经营规模及安置待业人员 等因素作为指标参数,加以综合考核后,报经新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3、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对象,一律先执行 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意见。如出现先 享受了本意见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应按上述扶持程序予 以调整。 4、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扶持对象实施财政专 项补贴的具体起始日期,另行规定。 5、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 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新区财政局可取 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6、本意见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新 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7、本意见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及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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