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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水产(集团)总公司申请免征国营水产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沪财农(1996)34号
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沪财农(1996)34号 你公司沪水产总计(1996)64号《关于免征上海国营水产农业特产税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加下: 一、同意对你公司所属海洋渔业发展公司、水产供销批发公司海水产品生产、收 购的农业特产税,今年采取先征税后全额返还的办法给予照顾,以解决企业的困难。 二、具体农业特产税交款办法: 捕捞海洋水产品农业特产税采取按月征收,按季返还;海洋水产品收购的农业特 产税采取按月征收,次月返还。 特此批复,请知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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