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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沪地税二(1996)3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沪退(96)第16号
颁布时间:1996-10-22
1996年10月22日 沪退(96)第16号 今年10月17日,市税务局以沪地税二(1996)30号文向各区、县、 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发出《关于对退管系统的特困退休职工补助费用在税前列支的通 知》。经与市税务局税政二处商定,现就贯彻该文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享受“税前列支”的范围,凡由本市各级退管会组织主办,有退休职工参与, 以改善退休老人生活为宗旨,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批准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均 可列入享受“现前列支,的范围。 二、特困退休职工是指:1.一老养一老的;2.生活不能自理的;3.80岁 以上老人,退休早、收入低的;4.孤老;5.患重病者。上述五种退休老人中生活 有困难以及遭遇其它突发困难的退休职工。 三、退管经济实体从业的退休人员数的计算方法:凡1995年前开办的经济实 体,核算人员数以1995年底统计上报数为准,凡1996年1月1日以后新开办 的经济实体,核算人员数以开办时申报数为准,以此类推。 四、“税前列支”的款项按从业的退休人员数每人每月60元标准计算,按月提 取计入成本。此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从严掌握,主要用于有特殊困难的退休职工的生 活困难补助。 五、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通知》的精神,市退管会经营管理部将会同市税务局 税政二处,通过各区、县、局、公司(集团)每年进行一次经济实体从业的退休人员 人数核定和“税前列支”款项使用情况的检查。(具体时间,到时通知) 六、本实施意见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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