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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社会集团违反国家控购纪律进行处罚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控办(1996)7号
颁布时间:1996-07-19
1996年7月19日 沪控办(1996)7号 认真遵守控购纪律是切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前提,为进一步严肃控购纪律, 发挥控购工作应有的作用,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17号关于《控制社会 集团购买力工作要点》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将有关补充处理规定明确如下,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控购纪律的执行范围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 位的企业)、集体企业、中央和各省市在沪单位,应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严格遵守和执行控购纪律。 二、违反控购纪律的行为 (一)擅自突破指令性指标的; (二)未经控购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购买或租用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专项控制商 品的; (三)弄虚作假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供货部门违反规定出售专项控制商品的; (五)用公款搞个人高消费或把公款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的; (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统计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 三、违反控购纪摔的处理 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发生违纪行为的 部门、单位,根据不同的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各单位对市控办下达的控购支出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指标不足,应及时向 上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书面申请追加指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突破指 标。任意突破指标戏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统计情况的,责令检 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批评、通报。 (二)违反专项控制商品管理规定的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租用(租用期在三个月以上)专项控制商品,自查发 现的,一律说明原因,写出书面认识,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各级控办申请报批补办手续。 被查或抽查发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所购商品金额课处50%以下的罚款,其中违 控购买汽车,一律以购入车辆金额课处50%罚款。 2.弄虚作假购买专控商品,按所购商品金额课处50%罚款;情节严重的,给 予没收所购商品处罚, 3.供货部门未凭“准购证”或未凭“准购证”开具的商品品目、数量、金额出 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没收其违章销售所得利润。 (三)用公款搞个人高消费或把公款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的,责令检查,予以纠 正,对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以上处罚可单独施行,也可合并施行。对发生违纪行为后抗拒检查的,要加重处 罚;对严重违纪的责任者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对违纪情节恶劣的, 应予公开曝光。 违控所购专项控制商品,不论自在或被查发现的,是否留用,均需按手续报批确 定。 对违纪单位所处的罚款,应及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各区、县控办,各市级主 管部门不得自设罚款帐户,作为预算外资金。 四、对违反控购规定的单位所处罚款: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 当从经费包干结余或自有资金中支付;企业单位从税后支付,都不得用国家拨款支付 或列入成本费用开支。 五、本规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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