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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社保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沪工(95)总经第115号
颁布时间:1995-05-22
1995年5月22日 沪工(95)总经第115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待遇 通知如下: 一、实行荣誉津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三次以上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 (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获得两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 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获得一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 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4.198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由于工资水平 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 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5.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如果 单位支付确有困难(如企业严重亏损等)无力承受的,由其主管区、县、局及有关单 位解决。 8.荣誉津贴标准视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尽快解决离、退休劳模医药费报销问题 1.凡70岁以上的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应按规定及时给 予报销。 2.部分困难企业要首先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 费报销。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请通知所属单位照此办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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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总工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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