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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总工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6)81号 沪财行(1996)19号
颁布时间:1996-05-03
1996年5月3日 沪人(1996)81号 沪财行(1996)19号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荣获1995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 工,离、退休人员和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均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500元。 二、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职 工在本单位应付工资中列支;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市财政拨款奖励。以上奖励经费均 免交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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