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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干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5年度物价补偿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6)8号
颁布时间:1996-04-02
1996年4月2日 沪社保综发(1996)8号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行1995年度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的有关规定通 知加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1994年底以前已经 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中1994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中国职工。 二、实行1995年度物价补偿的依据和具体办法 1.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18.7,即比19 94年上升18.7%。 2.1994年出台的物价补贴“翘尾”到1995年的月平均物价补贴为 15.80元。 3.月补偿净增额=199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 ×18.7%- 15.80元。 4.月物价补偿净增额低于40元,可补足到40元。 5.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高于1994年本市平均基本养老金(343元〕 200%,即超过686元的部分,不作为计发物价补偿的基数。 三、退休人员实行1995年度物价补偿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以当年本市职工月平 均工资(773元)的200%为限,即补偿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546元。 现月基本养老金已达1546元及其以上的人员,不再实行物价补偿。 四、1994年底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费30元。 五、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 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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