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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
沪劳法发(96)85号
颁布时间:1996-09-25
1996年9月25日 沪劳法发(96)85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于1992年印发了《关于全民所 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劳法发(92)84号,下 简称《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力的宏观管理,现就单位聘用退休职工提出 以下补充重见: 一、所有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原则上均应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二、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应严格控制在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传授 技艺、培训专门人才等范围内。严禁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并下、有毒、有害、特 种作业岗位工作和繁重体力劳动。 三、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该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生产、业务工作,在 一般情况下,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对退休高、中级专业 技术人员和少数传授技艺,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男 性年龄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 四、违反上述规定聘用退休职工的,经查实,其聘用期间的退休待遇由聘用单位 在当年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内开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暂行规定》第四条 “加强管理”中有关处罚的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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