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上海市劳教局所属农场年老残疾人员救济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1996)第32号
颁布时间:1996-05-28
1996年5月28日 沪民救发(1996)第32号 根据调整1996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保障两 局所属五个农场年老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调 整其救济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的对象范围:50至60年代收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留在 农场养起来的年老残疾人员;70年代后无法清理出场和刑释后无家可归安置在农场 的年老残疾养起来的人员。 二、调整的救济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户救济生活费212元调整为232元。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5)
上一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做好今年市郊秋粮上市新大米产销直挂销售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