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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6)56号
颁布时间:1996-10-31
1996年10月31日 沪府发(1996)56号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简称《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和本市的 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单位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 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职工退休时,统一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少数人员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 水平的,可给予补足。 二、企业职工退职后,其生活费计算公式为: 月退职生活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70% 三、企业中凡按原规定可提高退休待遇的高级专家、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 1995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者,以及1992年底前已从事有毒、有害、井下、 高温等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 退休条件的人员,原提高的优惠待遇改为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社会 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1996年以后被评为劳动模范者,统一按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规定 执行,即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 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四、鉴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实际 情况,其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原则上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原按本人1995 年底前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养老金继续保留。其中,对劳动模范、实行计划 生育的人员等可提高的优惠待遇改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并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标 准发给。 五、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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