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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96)41号 沪劳保发(96)41号
颁布时间:1996-04-26
1996年4月26日 沪劳保发(96)41号 根据《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沪劳保发(95)21号〕的要求, 经研究决定,对1996年4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和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后,由用工单位按规定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费,标 准为3000元。 二、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30000元。 三、外地劳动力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按沪劳保发(95)21号文规 定的比例随抚恤金标准同步调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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