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6)126号
颁布时间:1996-08-02
1996年8月2日 沪人(1996)126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9号令《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每人 每月2元。新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费用在“其他费用”目中列支。 (5)
上一篇: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企业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下一篇: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深化本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