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医院医药费用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
沪卫收(1996)第3号 沪价行(1996)第049号 沪财社(1996)12号
颁布时间:1996-02-17
1996年2月17日 沪卫收(1996)第3号 沪价行(1996)第049号 沪财社(1996)12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本市医疗单位(含企业、部队医院)的医药 费用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医药费用总量控制 以1995年的医药费总收入为基数,1996年全市医药费总收入控制在比上 年递增19%,其中药品费用控制在比1995年增长15%以内(个别单位经市卫 生局审核同意,可适当放宽药品增长幅度);同时加强对公费医疗费用的控制,以抑 制公费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具体控制办法另行下达。各区县卫生局及各医疗机构具 体总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服务量、均次费用、单病种费用,住院天等指标和各单位不 同情况由市卫生局核定后另行下达。 二、调整部分医疗劳务收费标准,具体项目标准加下: (一)调整诊疗费收费标准:门诊诊疗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人2.50元、 3元、4元调整为3.50元、4元、5元;住院诊疗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3元、4元、 5元调整为5元、6元、7元。 (二)调整护理费收费标准: 1.护理费从现行三、二、一级护理费2元、4元、6元调整为3元、5元、7元。 2.增设特护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三)统一调整全市医院的住院床位费: 1.现行的一级医院普通床位费6-12元统一为12元。 2.现行的二级医院普通床位费8-18元统一为18元。 3.现行的三级医院普通床位费14-24元统一为24元。 4.空调及取暖费:每床每天收费标准如下 (1)取暖费: 一般病房(观察床同) 1.5元 特殊病种或抢救病入的单双人房间:3.50元 婴儿室 0.50元 干部病房:市级医院 6.00元 干部病房:区县级医院 5.00元 (2)空调费: 单人病房: 10.00元 双人病房: 6.00元 三人病房: 4.00元 四人以上病房: 3.00元 婴几室 1.00元 (3)电扇费: 1.00元 (四)调整家庭病床收费标准: 1.查床费由现行的一、二、三级医院的3元、4元、5元调整为5元、6元、 7元。 2.上门服务费由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2元、3元、4元调整为3元、4元、 5元。 (五)调整输血材料费:全血每200毫升调整为300元,具体细则另行通知。 (六)会诊费: 1.本市院外会诊由现行标准调整为:副主任医师以上每人次100元、主治医 师每人次60元。 2.外省市会诊由现行标准调整为:副主任医师以上每人次300元、主治医师 每人次200元。 (七)对本市18岁以下少年儿童就医由目前的“照顾收费”政策统一实行“标 准收费”政策。但对本市60岁以上无正常收入的病人仍然实行“照顾收费”政策。 (八)降低部分检查项目收费标准: 1.彩色多普勒(超声CT)、二维脉冲(Doppler)彩色检查,收费标准如下: (1)检查心脏由原150元降至130元。 (2)检查腹腔及其他部位按脏器计收,每脏器收费40元,从第二个脏器起, 每增加一个脏器收费20元(肝脾、双肾作一次计)。 (3)照片及其他材料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2.黑白(Doppler)检查心脏由原60元降至50元。 3.经颅多普勒(TCD)由原120元降至100元, 4.电子胃镜由原300元降至250元, 5.电子肠镜由原360元降至300元。 三、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下达的沪财行 (1994)109号、沪价费(1994)第183号、沪卫收(1994)第 28号《关于本市医院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中的其他各项 规定仍继续执行。对药费超过规定增长幅度的,由市卫生局予以收缴。 以上通知中的收费标准调整自1996年3月10日起执行,医药费收入控制自 1996年1月1日起算起。 (5)
上一篇:
上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夏季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卫生局、医疗保险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重申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