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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社保局关于本市肉食品产销改革后对少数民族职工适当给予补贴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24号
颁布时间:1996-04-25
1996年4月25日 沪财企二(1996)24号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今年5月起对牛肉食品实施深化产销改革的同时,相应对 在本市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少数民族职工给予适当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 属关系分别负担。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对10个禁食猪肉少数民族的人员及配偶按规定 发放范围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以及5个草原民族中的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 员),均给予每人每月5元补贴。此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随同职工工资发放。离退 休人员的上述补贴,随同离退休金发放。 二、上述补贴发放办法、资金来源和财务处理,仍按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人 事局、市物价局沪财企二(1992)33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 10册第194页)通知办理。 三、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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