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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像广告宣传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6-29
1995年6月29日 最近一个时期,有些报社采用新闻报道形式为客户刊发广告。在版面栏目中,设 置“× ×专版”“××专刊”“企业形象”;在体裁上采用消息、通讯、专访;在标 题上采用新闻标题的制作形式等等。这种将言行作新闻处理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报 纸管理暂行规定》中“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中“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 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等项规定,从而混淆了广告与新闻报道的区别,给报 纸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危害,有损新闻界的声誉,必须立即制止。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对本市所辖报纸下发了《关 于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的通知》,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 执行,坚决制止广告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有偿新闻”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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