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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十三)
沪府发[1997]20号
颁布时间:1997-05-17
1997年5月17日 沪府发[1997]20号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终结) 股份合作制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经批准登记注册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后,报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 记,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集体企业对待)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在本办法施行前设立并按本办法规范的股份 合作制企业,按照集体企业对待。 第五十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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