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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四)
沪府发[1995]第60号
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沪府发[1995]第60号 四、面上存量国有房产授权经营试点 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思路,拟将国有房产中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 市属单位用房和区属单位用房的产权、经营权、财权捆在一起,授权给区房地产管理 部门所属的经营管理直管公房的房(地)产集团公司经营,委托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 这些房(地)产集团公司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并接受区政府国资部门监督和指导。主 要考核内容为资产增值率、房屋完好率、住房成套率、维修服务优质率。 试点的房(地)产集团公司所属各房管所要抓紧转换机制,走社会化、专业化、 企业化的物业管理道路,面向市场,参与竞争,谋求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提 高管理服务水平。 五、试点步骤 试点分三步组织实施:第一步,进行工商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第二步, 进行工商企业国有房产授权经营试点;第三步,进行面上国有房产授权经营试点,争 取年内基本完成。附件一: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操作办法 一、验证确权。试点企业集团先将集团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报 送市房地局确认。已有土地使用证的,要同时向市房地局交验土地使用证;没有土地 使用证的,要向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后交验,以便确认。 权属不清和有权属纠纷的土地不列入出让范围。 二、价格评估。由市房地局负责按照《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 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的价格评估土地价值。 三、土地出让。市房地局与试点企业集团按经确认的土地面积和价格,签订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财政空转。市财政局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金金额,以转账支票将出 让金直接划转给试点企业集团;试点企业集团记账后,以支票背书向市房地局交付出 让金;市房地局记账后,以支票背书向市财政局上缴出让金。以上空转在上海投资公 司一家运行,试点企业集团须在上海投资公司开设账户。 下接 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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