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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1-13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从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降低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柴油价格不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5660元调整为5440元,每吨下调220元。按照调后的汽油零售中准价和上、下浮动8%的规定及各类油品的品质比率,我省汽油调后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油价格按下调后的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每吨4980元执行,暂不上浮。
  二、汽油零售价格调整后,省内各级经营油品的批发单位对零售单位的批零差率,实行配送制的不得小于4.5%,不实行配送制的不得小于6.2%(其中承德和张家口两地不得小于6.5%)。汽油的批发价按下述公式计算:批发价=零售价×(1-批零差率)。
  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和中石油冀东河北公司要将调后批发价及时抄报我局。
  三、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下调。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各石油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日期调整汽油的零售价格,并将调后价格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擅自加价和变相加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要将这次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于1月15日中午12:00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价格一处。

附表:河北省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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