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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5—2006年度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
石发改供热[2005]813号
颁布时间:2005-10-13
河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电供热集团公司、东方热电集团公司、城建开发供热公司、各区域供热站和各用热单位:
2005—2006年度集中供热工作即将开始。去年冬天,因各种原因,我市集中供热出现局部不暖问题,社会影响极为严重。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今年安排了九大热源热网项目建设,目前工程建设基本顺利,将新增供热能力1030吨/时,全市总供热能力达到5860吨/时,新增集中供热面积确保完成300万平方米,全市集中供热面积将达到4530万平方米,热化率保持在80%以上。供热供暖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百姓温暖,关系社会稳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随着集中供热工作的快速发展,供热供暖已成为我市冬季阶段性的重点工作,为切实做好2005—2006年度供热供暖工作,让百姓温暖,让政府放心,圆满完成供热任务,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协调联动,全社会高度重视供热供暖工作
搞好供热供暖工作,不仅仅是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的工作,它涉及到全社会的协调联动。各个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冬季供热供暖工作,提早动手,充分准备,做到万无一失,确保供热供暖运行通畅。供热主管部门要早谋划、勤督查、保安全;公安、交通、供电、供水等部门对供热企业要保煤运畅通、保供电、供水;供热企业更是责无旁贷,确保冬季安全稳定运行;各用热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全力以赴做好全市冬季供热工作。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组织研究供、用热工作,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确保冬季供热供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家家户户暖暖和和。
二、供热企业要确保九大热源热网项目按期建成投产,要确保生产稳定运行
去冬出现局部供热不暖的严重问题,主要原因是设备运行不稳定,供热能力不足造成的。针对能力不足,市委、市政府安排了九大热源热网项目。各供热企业把九大热源热网项目建设作为今年的重中之重,集中资金、集中力量、大干快上,目前已接近尾声,各供热企业要抓紧目前在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收尾工作。特别是今年为改善集中供热质量,安排的九大热源热网项目建设,关系全市供热的大局,有关单位一定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抢抓工期,逐日落实进度,确保按时投运。对关键和薄弱工程,要昼夜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监理,保证如期竣工投入使用。
针对去年设备运行不稳的问题,各供热企业要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设备再进行周密检修,特别针对去年设备中频出的故障,要彻底整改,新设备要认真进行调试,按规程操作,确保万无一失。
针对今年煤源依然偏紧、煤价依然偏高以及使用低硫优质煤、供热成本居高不下的状况,各供热企业务必要站在讲政治、讲稳定的大局的高度,千方百计做好冬季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要认真总结去年冬季供热中出现的问题,制定解决的措施,加强考核,明确责任,确保冬季供热按计划落实。二要采取有效措施,立足防大雪,防大寒,多贮煤,贮好煤,按期完成供热燃料储备。三要完善供热应急预案,提高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四要加强信息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及时、畅通,确保及时排查供热问题。五要加强安全生产和运行管理,确保供热期内稳定运行。采暖期因临时故障暂停供热连续不得超过24小时,停供热累计不得超过96小时。六要保证供热时间,11月15日零点准时供暖,并要提前2—3天进行试运行。
三、供热质量好与坏的最终体现,关键在热交换站
每个热交换站其实就是一个小型供热公司,直接面对最终用户,直接体现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是保证供热质量的重要环节,针对去冬出现的个别热交换站因疏于管理和维修,造成供热质量下降的问题,特别是极个别的热交换站(物业公司)偷窃热行为,严重损害了热源厂和用热户的利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热交换站的管理:
一是各用热单位热交换站作为供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投资或建设单位所有。使用单位(开发商、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自主确定管理模式,并承担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收、交费的责任。要在供热企业的业务指导下做好热交换站的管理和运行,各供热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各用热单位检查热交换站设备,帮助热交换站岗位运行工提高操作技能,确保在整个供热运行中合理调配、稳定运行。
二是各用热单位要维护好本单位热交换站的设备,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提前做好站内供热设施的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热交换设施的正常运行。坚持运行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二级网稳定运行,提高供热质量,确保室内采暖温度达到18℃±2℃,最低不低于16℃。
三是加强对庭院和户内管网设施的维护和检查,确保管网畅通;凡属供热企业直管交换站的,庭院和户内管网设施的维护和检查按产权归属承担;对擅自扩大用热面积和改变用热性质及少报瞒报、擅自改装、加装用热设施以及私放、偷用管网软化水甚至窃热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纠正其不法行为,自觉补报超计划用热,补交足额的管网建设费和热费(差别热费)。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供热主管部门要根据居民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安排对热交换站进行抽查,特别是对查出的各种窃热或有意关小阀门影响正常供热的行为,要按照供热管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供热企业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解除供热合同。
四、严格执行热价、补贴政策以及差别热价标准
1、热费缴纳标准和补贴政策。今年热费收缴按市物价局市价〔2004〕160号的供热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执行,收取标准:民用采暖价格按每月每平方米4.60元的价格收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及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按每月每平方米3.30元的价格收费,差价由供热企业负担。采暖面积按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的公摊面积计费,高层住宅按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以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非居民用户采暖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采暖价格按每月每平方米6.00元执行;居民用户按计量表与供热企业结算的,热力价格按每吉焦29.5元执行;单位自备锅炉采暖价格不得高于集中供热价格。采暖补贴要及时足额发放。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标准,按一个月基本工资加误餐补贴之和的100%发放。企业参照执行。
2、实行差别热价问题。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3]90号《关于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冀价工字[2004]80号《关于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批复》文件精神,居民采暖取消热力贴费,将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费用作为供热成本计入热价。为此,石家庄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城市居民参加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意见”(石价〔2005〕14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自2005年9月14日起我市居民参加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现有居民住宅参加集中供热,差别热价的标准为每采暖期4元/平方米,期限10年(即在正常交纳热费的基础上,每采暖期加价4元/平方米,期限10年),期满后执行统一热价。居民一次性缴纳差别热价的按3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价格执行,缴纳后执行统一热价。
3、关于空房热费问题。鉴于供热的特殊性,个别用户拥有二套以上住房,有的长期空闲。对空房问题,要经用户申请,由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民委员会核实,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居民用户要缴纳40%基本热费。开发商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热费。
五、加快落实核减热费工作,加大清欠和收费力度
针对2004年冬季有些区域供热质量不达标问题,各供热企业应本着对用户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确属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供热质量问题的用户,要按照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关于严格遵循核减原则、实事求是做好热费核减工作的通知”(石能〔2005〕21号)文件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热费核减工作。各供热企业一要耐心细致的做好用户解释工作,真正取得用户的理解和支持;二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批示精神,核减热费的时段为上年的12月20日至今年的1月20日,最多为32天,在此时段内,具体核减数额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核减热费只限对居民采暖用户;商业、办公和工业用户不予核减;三要核减的热费从去冬和今冬应交热费中相应抵扣,供热企业不再退还现金;四要严格履行合同,对已核减热费的用户,除补足应交原热费外,对今冬的热费交纳也要严格按合同执行。
热费是供热企业储备煤炭、做好供热生产经营的唯一资金来源,是维持生产的必备条件。各供热企业要坚持“热”是商品,用热交费的原则,切实抓好清欠和收取当期热费工作,确保供热稳定运行。要组织专门班子,制定相应措施,清收欠费和收缴当期热费。对往年拖欠的热费,在10月31日前要全部清收;对今年当期热费,用户自管热交换站按表计量收费的,先按面积预缴40%的热费,尔后月结月清;对按面积计费的采暖用户要在当年的10月底前一次交清,逾期不交或上年度热费未结清的,供热企业有权终止为其供热。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期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原则上在明年2月1日前全部缴清。对今年新参加集中供热的用户,要按所签合同缴纳相关费用。拖缴欠缴的,在11月1日前要补齐;对不签协议、不还欠费、不缴当期热费者,供热企业有权不予供热或中止供热。各供热企业要依法行事,对长期恶意欠费的用户要及时向法院起诉,用法律维护供热企业的权益。
各用热单位领导要把缴纳热费作为维护稳定的重点工作来抓。11月份各单位要按规定按期足额发放采暖补贴;要足额缴纳热费,对因不缴纳热费而影响用热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六、规范供热管理,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广大市民关注的《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办法》中明确了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依法解决供用热矛盾将起到积极作用。供热企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企业,要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文明服务、承诺服务、满意服务,有责任有义务保证供好热;用户作为热力商品的享受者,有责任有义务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供热企业和用户双方要紧密沟通,互相支持。
1、供用热双方要按照合同法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坚持谁管理、谁收、交热费的原则,凡是由用户自行管理的热交换站,由其用户单位(物业公司、居委会)负责收缴居民取暖费,并负责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凡是供热企业直管热交换站的,由供热企业直接收取热费,也可委托物业公司(居委会、单位)负责收、交热费,供热企业要付给受委托方劳务费,原则不得高于0.25元/平方米。
2、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停供热。凡因突发故障停供热的,要在一小时内通告用户并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凡因计划安排停供热的,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批准,提前10天通告用户,并在24小时内恢复供热。凡是由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单次停供热超过24小时的,要相应核减热费。
3、要树立用户第一、服务第一的思想,保供热期、保供热质量、保服务上门,方便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对老干部休养所、敬老院、幼儿园、医院等单位,要根据用户需要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期。
4、各供热企业要公布供热范围、承诺服务内容、供热服务电话、监督举报电话、供热抢修电话,做到24小时有人值守,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由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86688755。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抓好落实,有什么意见和问题,及时向市能源办(供热办)汇报。各县(市)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安排好本县(市)的供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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