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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新增卫生防疫、监督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6]38号
颁布时间:2006-11-01
省卫生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3)14号《关于我省新增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期间的收入支出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同意新增68项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冀价行费[2003]1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省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到期由省卫生厅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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