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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办字[2004]210号
颁布时间:2004-10-15
省直各部门:
为切实减轻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负担,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提高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取暖补贴发放标准。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由原来干部职工当年10月份一个月基本工资加200元误餐补贴之和的85%[即:(基本工资+误餐补贴)×85%],提高到干部职工当年10月份一个月基本工资加200元误餐补贴之和的100%[即:(基本工资+误餐补贴)×100%]。离退休人员由当年10月份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加200元误餐补贴之和的85%[即:(基本离退休费+误餐补贴)×85%],提高到当年10月份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加200元误餐补贴之和的100%[即:(基本离退休费+误餐补贴)×100%]。
二、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提高后,取暖补贴的发放范围、经费开支渠道、交费标准等仍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补贴和交费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3]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4年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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