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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38号颁布时间:2006-10-08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而进行的配套改革。我省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将部分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基本医疗服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数量少、服务面小,且存在社区医疗机构管理、服务不规范行为,医技人员不足、服务水平较低等情况,不能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需要。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出台了具体贯彻意见,确定了我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6]23号文件明确了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劳动保障部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的宗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快完善配套政策,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健全社区慢性病控制机制,调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医疗保险政策支持和加强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促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参保人员享受到低廉、方便、快捷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域卫生规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容量,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均可根据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对申请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进行筛选,将符合定点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
  (二)已经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保留原机构名称的,均应重新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定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单独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定点,定点确定后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2、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职工应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辖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达到一定数量(具体人数各统筹地区确定);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和管理健康档案。
  3、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达到省卫生厅规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具有一定的联网能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业半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1年内未受过卫生、药监、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
  (五)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为参保人员开展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以及住院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为参保人员开展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的医疗服务。 
  三、完善配套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 
  (一)调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保险住院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引导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确保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能够得到真正实惠。
  (二)明确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严格执行劳动保障、卫生、药品监督部门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不得销售药准(消、械)字号以外的商品。
  (三)建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参保人员慢性病管理机制。各市要开展以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性病为重点,降低医疗费用为目的的慢性病管理试点工作,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慢性病,可享受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每位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建立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对所发生的医疗保险数据进行单独统计,并对服务区域内参保的慢性病人员门诊处方进行单独装订和保存。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生实行医保处方权备案制度,可直接与社区医师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医疗保险服务的地点、类别、范围。对多次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开大处方、超量配药、冒名配药的医生,将取消医保处方权。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卫生等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社区首诊制度,建立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参保人员“小病去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措施,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制度,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制度,加强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促进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健康。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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