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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监察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金管[2006]379号颁布时间:2006-08-21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监察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驻冀各行业系统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对照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规、政策规定,
  对本市住房公积金整体工作,重点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完成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深入总结分析,找出差距,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
  二、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查找出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今年11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全部清收逾期的项目贷款。目前,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然隶属、挂靠房管部门的,必须调整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省直、驻冀各行业系统单位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移交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三、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于8月30日前将本市工作安排和整改方案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省监察厅。省有关部门将于今年11月底前组成住房公积金工作检查组,对各市、驻冀行业系统单位、部分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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