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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建房[2006]376号颁布时间:2006-08-09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现将《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抓紧编制当地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和空间布局,并向社会公布和按要求进行备案。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和成果要求,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二、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2010年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和内容,在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要结合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要求,在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编制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凡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抓好2010年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02]375)已经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市、县,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内容;凡正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市、县,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近期建设规划,要按照法定程序审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正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城市,应当在抓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同时,认真抓好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抓好2010年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好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关系,严格执行《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和审查办法》,使近期建设规划既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又保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集中精力组织开展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工作
  重点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增补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今后,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都应当增加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完善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并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居住用地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认真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一般应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20%;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切实落实建设用地,妥善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按照项目法人招投标的要求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积极推动项目建设。2006年,各设区市要切实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
  五、严格控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市、县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市、县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省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各设区市规划局、房产局、建设局也要会同市监察局,加强对所辖县(市)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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