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质[2006]272号颁布时间:2006-06-08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防范三级及以上群死群伤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我厅就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安全预警和监控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不同于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规定的定义,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存在或潜在存在重大安全危险或隐患,如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其他意外的潜在不安全环境或因素,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
6.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7.整体提升脚手架;
8.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以及其他潜在的有可能引致施工现场群死群伤重大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外部环境等诱因)。
9.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存在或临近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第4.2条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中的危险源的识别可参考附件。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过程及其当地气候条件与周围环境因素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于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重大危险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首次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监理单位应认真严格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承建的在建工程建立重大危险工程施工台帐,每周组织安全管理机构、项目部、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和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出具的隐患整改单及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定期将由监理单位签署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工程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本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组织进行普查和识别,并建立全市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或巡查。检查内容应主要包括:重大危险工程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过程控制;检查现场实物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布或通报。
(五)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全省各市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进行监督管理。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把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工程的监控及施工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控制措施,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年度将本地重大危险源台帐名录报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备案。对于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未被列入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危险源监管台帐的工程建设项目,省建设厅将对事故项目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省通报,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时将其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四、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如存在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第4.2条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有关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请各市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地建筑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存在或潜在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调查和汇总,并将名录于6月30日之前报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附件: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场所危险源识别(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