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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房[2006]225号
颁布时间:2006-05-08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扩权县、市除外)注册的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的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二、设区市、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审查时应当核验原件、踏勘现场,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企业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其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四、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存到位,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
五、新设立企业不得注入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原有企业未完成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的,其资质等级最高核定为四级。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一般应逐级递升。申请核定四级资质,应当在暂定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申请核定三级资质,应当在取得四级资质满一年后申请;申请核定二级资质,应当在取得三级资质满一年后申请;申请延长资质有效期,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计入该企业的经营业绩。
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以及企业聘任或者解聘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其有关情况须符合我省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并到省建设厅登记。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注册地之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
十、对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情节较为严重的,应提请省建设厅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提请省建设厅吊销其资质证书;对有合同欺诈行为、以及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提请省建设厅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现有情况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应提请省建设厅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报表,省建设厅在行政审批窗口和河北建设网公示,设区市、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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