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7日 冀财综[2005]1号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
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主体
凡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由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填制一份“一般缴款书”,就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全额缴入国库,预算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
二、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先缴后分”的缴库方式
各级国库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库款后,将库款的30%上划中央总金
库,将库款的70%划入省级金库。省级70%部分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01]118号)文件,
返还各市的25%部分,仍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执行。
三、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有偿使用费缴库时限
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省国土资源厅发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应在30天内,从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中缴纳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逾期不交的,将退回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卷宗。
四、切实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国土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
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
挪用、违规减免、越权或不按规定审批的,以及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越项目支出范围或
越预算标准开支,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