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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冀劳社[2004]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13号颁布时间:2005-01-20

     2005年1月20日 冀劳社办[2005]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4]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和单位要求就其 中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 是指曾参加过养老保险、因故退回到企业自行管理,此期间既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报缴费基数,也不申领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退休费用由本企业自行负担的企 业。不包括已经参保但应申报缴费基数未申报、应缴费未缴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欠费企业。   二、原集体企业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 的通知》(冀劳社[2001]10号)下发后,未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已破产或濒临破产,多年未缴费且现单位已无缴费能力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 缴范围。应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纳入当地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待遇。   三、享受38号文件第四条优惠政策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将与其形 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人数上报并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申报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 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台帐、工资发放原始记录等原始资料,经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补缴。   四、实行企业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属 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五、纳入城市“低保”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现从事个体经营或 自由职业的人员,可按3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初次就业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 业人员,只能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重新参 保后不补缴以前欠费。   六、38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 情况的复查申请,职工个人因缴费基数不实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 金不再重新计算。如确因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影响退休待遇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七、鉴于部分市因以上问题不明确,尚未办理补缴手续,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延长38号文件的执行时间,延长时间暂定不超过2005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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