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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粘土实心砖限产管理大力发展新型墙材的意见
冀政办[2002]2号
颁布时间:2002-03-06
2002年3月6日 冀政办[200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力度,推动城市城区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工作, 大力发展新型墙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严格控制粘土实心砖企业生产 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各级计划、经贸、 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新、改、扩建粘土实心砖项目。对违反《河北省墙 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8〕第212号)建成的粘 土实心砖生产线,由省经贸委会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 产。有条件改造的,经审查同意后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无条件改造的,务于2002 年6月30日前拆除复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 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8〕第11号)的规定,加大对粘土实心砖企业的整顿 力度,加强对《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的管理,严把整 顿、审查关,从严核定粘土实心砖企业的生产指标。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查处粘土实心 砖企业无《资质证》或超指标生产,对无《资质证》的,按新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进行 处理,对超《资质证》核定的生产指标进行生产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削减其第二 年生产指标的30%,并对其实行特别监控。 二、严格土地管理,从严控制审批粘土实心砖企业的取土用地量。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审批的管理,严格按照用地审批权限, 从严控制审批粘土实心砖企业的取土用地量,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高速公路、 国道、省道及城市周围3公里以内的粘土实心砖企业,一律不再批准取土用地,并责令 限期拆除复垦。对上述范围之外的粘土实心砖企业,在继续落实好“两证一书”(《土 地使用证》、《采土许可证》和《砖瓦窑土地复垦协议书》)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资 质证》核定的生产指标进行取土用地量的审批。对无《资质证》的粘土实心砖企业一律 不予审批土地。对越权审批、未按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材发展。 各地要结合当地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结构等具体条件,确定一批性能优良、 能够完全替代粘土实心砖的新型墙材主导产品,重点发展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掺渣量 在30%以上的利废烧结砖、页岩烧结多孔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各类轻质节能墙板等 新型墙材产品和钢结构体系、CL体系等。每个设区市都要尽快重点选择支持采用先进 成熟技术、有较大规模、可完全替代粘土实心砖的新型墙材主导产品生产线。各级经贸、 计划、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和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参与新型墙材 项目建设,对新型墙材主导产品项目优先立项审批,简化手续,凡不使用政府财政性资 金的新型墙材项目,生产技术成熟,主要建设条件和环保要求基本落实,即可一次性审 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要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按国 家规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新型墙材快速发展。 四、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加快新型墙材推广应用步伐。 自2002年7月1日起,全省11个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2003年7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5年7月1 日起,各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限时禁 用粘土实心砖的实施办法,把新型墙材应用纳入城市住宅建设总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 加大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力度,确保新型墙材应用量按一定比例逐年增长。省建设厅要 及时制定和完善新型墙材设计和施工规范,研究解决建筑应用技术问题,尽快将新型墙 材纳入设计施工规范规程。自2002年7月1日起,全省11个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 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使用粘土实心砖为墙体的建筑设计,并不得擅 自修改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为墙体的建筑;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采用粘土实心砖为墙体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通过审查;工 程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设计擅自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要向建设单位 提出停止施工意见,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擅自使 用粘土实心砖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为调动房地产开发商采用新型墙材的积极性,省建设 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商品住宅楼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政策。各市都要切实搞好新型 墙材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促进新型墙材的推广和应用。 五、强化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力度,加大资金投入。 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征收手段,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和“墙体材料 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征收力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粘土实心砖企业和包括经 济适用住房在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都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和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 减免和缓缴。为吸引建设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新型墙材发展,今后凡 具有一定规模和节能利废的新型墙材建设项目,省、市专项资金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 当补助。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 充分利用利废、环保、政策性贷款等各种渠道的资金,大力发展各类新型墙材。各级重 点建设项目资本金也要优先向新型墙材示范项目倾斜。 六、规范和加强新型墙材质量管理。 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规范新型建材生产和流通力度,加强对新型建材特别是新型墙 材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制度,在生产企业全面推行ISO90 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从新型墙材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规模、工 艺装备、质检设施、质保体系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把产品质量关,严禁无《资 质证》的新型墙材产品出厂,确保采用新型墙材的建筑工程质量。 七、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经贸、建设、土地、建材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加大对粘土 实心砖企业限产、用地、取土和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的稽查和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 粘土实心砖企业无《资质证》和超指标生产、砖瓦窑违法占地取土、违规使用粘土实心 砖、擅自减免及非法截留挪用墙材专项基金等行为。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力推进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禁用和发展新型建材工作的领导,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各级经贸、建设、建材、土地、环保部门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 的墙改政策,宣传国土资源的严峻形势、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宣传推广应用新型墙材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群众参观新型墙材节能示范工程, 逐步使广大群众切身体会到新型墙材的优良性能,从而自觉支持和配合新型墙材的推广 应用工作。 各级经贸、计划、建材、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砖窑整治职责分工的通知》(办字〔2001〕76号)的要求,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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