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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经贸科[1994]306号
颁布时间:1994-11-02
1994年11月2日 冀经贸科[1994]306号 各市、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冀政[1994]64号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 精神,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 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 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以下(含省属)工业企业开发的省 级以上新产品。 第二条 省级以上新产品是指国家级新产品(经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鉴定确认的)、 部级新产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省级新产品(经省经贸委、省科委鉴定 确认的)。 新产品享受优惠政策时间范围:自试制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省、部级 新产品二年。 第三条 新产品新增增值税是指企业当期内生产销售新产品,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 税额。 第四条 返还数额是指企业当期内实际缴纳的新产品增值税数额乘以25%计算所 得的数值。即:返还数额=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新产品增值税数额×25%。 第五条 企业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将第六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税务 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核实,然后由省财政厅批准。同级财政 部门按省财政厅批准的返款数额返给企业,作为国家拨款处理,用于企业技术开发,不 能挪作他用。 第六条 企业应申报材料: (1)、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计划(或省转发文),新产品鉴定证书, 《河北省省级以上新产品新增增值税缴纳情况表》 (2)、省、部级新产品: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河北省省级以上新产品新 增增值税缴纳情况表》。 第七条 各市、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将新产品新增增值 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给企业的情况纳入企业技术开发统计范围,及时掌握情况,并在 年报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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