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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冀政函[2003]126号颁布时间:2003-09-28

     2003年9月29日 冀政函[2003]126号 省国税局: 你局冀国税发[2003]109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有关规定,批准全省民族自治县(包括滦平县、隆化县)内新办企业从开始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 局要充分用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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